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暂行规定2007年版

时间:2016-10-20浏览:592

根据近年来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和研究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不断提高和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高水平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经2007年4月5日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对本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作出如下规定:

1、博士研究生导师、院学科带头人指导各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2名;每年招收的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名。

2、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授、院学科梯队成员指导各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0名;每年招收的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

3、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指导各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8名;每年招收的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

4、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院党政领导指导各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9名;每年招收的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

5、截止2006-2007学年度结束时指导的研究生数量实际已达到或超出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导师本年度将不再招收研究生;已报考这些导师的研究生如成绩合格被录取将由研究生部安排到符合条件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导师指导。

6、指导的研究生数量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如希望招收更多研究生新生,可报请研究生部、人事处审批;但获批准后超出规定数量所指导的研究生不再计算工作量(自2007年9月新学年度起)。

7、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组织人事处、研究生部

200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