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外聘导师管理办法2016年版

时间:2016-10-20浏览:614

为了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不同院校之间学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充分发挥海内外高水平人才对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支持作用,合法合规地引进不同层次的优质教学资源,促进导师队伍的管理与优化,特制定此办法。

一、学科(方向)增设导师的基本原则

1、各学科方向申报外聘导师必须以学科内部方向平衡与数量适度为基本原则,应充分考虑学院的学科整体布局;

2、导师数量严重不足的学科方向可以申报外聘导师;

3、新增学科可以根据学科内方向的布局情况申报外聘导师;

4、学院学科建设重点扶植或培育的方向可以申报外聘导师;

5、各学科申报的外聘导师必须根据我院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要求、经导师遴选会议通过才可聘任。

二、申报遴选基本条件

1、申报者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品质,乐教善教;

2、申报者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的学术(或专业)声誉和学术业绩;

3、申报者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称;

4、申报者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

三、外聘导师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

1、外聘导师须按照相关方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展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2、外聘导师须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其中包括招生、课程教学、指导艺术实践、参加考核与考试、论文指导、论文评审与答辩等工作;

3、外聘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导师培训,并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

四、年限与考核

1、外聘导师由研究生部提出聘用意见,人事部门实施聘用;

2、外聘导师每三年为一个聘期。每个聘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机构评核认定后才可以续聘;

3、外聘导师年龄达到67周岁之后不再挂牌,年龄达到70岁之后不再续聘。

五、薪酬管理

1、外聘导师的工资(课酬)标准及相关待遇按院人事规定和标准发放与处理;

2、研究生部负责对外聘导师的工作量进行核准上报,人事处负责其薪酬的发放与相关事务的管理。

六、其他

1、院人事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与上述条款相关的内容;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教学的日程安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外聘导师的聘用和解聘都按学年为单位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人事处、研究生部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