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推选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7-01-09浏览:622

校内申请表  (附件).doc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提升我国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我院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艺术人才及学贯中西的文化艺术大师培养工作,促进我校与国外知名大学的合作与交流,贯彻实施国家留学基金委“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特制定本具体实施细则。

   

一、选派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科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 推选工作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3.坚持“三个一流”原则,派出最优秀的研究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

地区的一流院校,师从一流专业导师。不包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

4.选派专业或研究领域: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精神,重点支持国内最急需、且与国际水平有差距的专业。主要为音乐学、音乐教育、西方音乐史、音乐编导指挥、作曲与作曲基础理论、大提琴、低音提琴、铜管、木管、音乐剧舞蹈、西方当代前沿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史研究、中西艺术比较研究、艺术管理、动漫编创及新媒体等。
  

二、选派的类别和期限


  1.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2.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研究生留学期限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三、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各科成绩应在优良以上。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者优先考虑。

3.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4. 我院全日制脱产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委培、定向和在职研究生不予考虑)。
  5. 身心健康。
  6. 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 博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国外高校或机构正式注册的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含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2.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 硕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为国外高校或机构正式注册的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学制为一年的硕士研究生除外)的学生。申请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硕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4.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四、资助内容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五、 外语条件

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②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③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⑤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 托福85分, 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⑥通过拟留学单位/外方导师组织的考试或面试达到其外语水平要求。

2.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申请程序

1. 个人申请,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初审。申请人填写《附件2 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荐意见表》(具体表格请于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各学科分会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填写相关推荐意见。

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 提交材料。申请人将《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荐意见表》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并附:①个人学习成绩单;②个人简历(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教育经历、活动经历、奖惩情况等)。

3. 学院审核。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在院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组织申报。

4. 组织申报。学校组织通过遴选的学生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统一申报,并向留学基金委上报材料(具体要求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apply.csc.edu.cn)。

5. 评审、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派出与管理
  1. 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由我院研究生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2.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4. 派出后留学人员应遵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5.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要求,我院将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为项目学生保存档案和户籍,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6.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咨询与联系
  有关具体申报、项目内容请关注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或咨询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刘嘉优老师:64740853。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2017/1/9

 

 

附件:《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荐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