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7-03-07浏览:128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学位作品),及已在我院获得学位的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独立完成对学位论文(学位作品)。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给予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规范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部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  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学位作品)检查制度,如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  协助各学科专业培养指导委员会及校学位培养委员会做好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的调查、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学位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本细则所实施的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学位作品)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位作品)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及成果;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认定机构

(一)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受理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的举报,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申诉处理。

(二)各学科专业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院培养指导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最终认定。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应办法做具体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审查

(一) 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人完成的学位论文(学位作品),需经指导教师审查并签名认可,同时学位申请人须签署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声明,递交至研究生部学位办。

(二) 采用匿名方式聘请相关学科专家预审。研究生部学位办根据论文研究方向选定预审专家,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为3名预审评阅人(含外聘专家1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为2名预审评阅人(均为本校),为学位论文的选题、框架结构、研究方法、创新性和写作规范、最终结及该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

(三)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研究生部自2015年起负责组织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不端系统检测,检测覆盖率为100%,该检测由研究生部专人负责,整个过程严格保密。

(四) 使用上海市研究生论文“双盲”系统进行抽检。

自2015年起,我院重新参与上海市研究生论文“双盲”系统对该年度所有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学位作品)抽检评议。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认定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学位论文(学位作品)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根据学位申请工作进行情况确定。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重复率”项的比值为主要依据。

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如属学术规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且比对率在我校自行设置值(拟定)为2015年的30%,2016年为20%,2017年为10%,2018年为3%以内,给与7个工作日的修改时间,研究生部学位办对其论文再次进行检测进行学术不断系统检测。通过者进入下一学位申请环节,未通过者,取消其本年度学位申请资格。

(二)学位论文(作品)预审结果认定程序

1、硕士论文(作品)两名预审专家中,如有一位的评语属否定并打分低于80分的,研究生部学位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增聘一位评阅人,如增聘评阅人的评语仍属否定的,取消本年度学位申请资格。

博士论文(作品)三位预审专家中,如有两位的评语属否定并打分低于80分的,取消本年度学位申请资格。

(三)凡对他人举报或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我院研究生部学位办将在接到举报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提交学科专业培养委员分会进行审核。

(四)学科专业培养委员分会审核结束后,附全部材料,提交院培养委员会予以确定。

(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同进行终审认定。

(六)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起7日内向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终审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  学位作品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第六条中的作假情形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申请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或作品指导和审查等把关职责,其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罚。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我院研究生部应当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不断制定、完善本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