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11-05-24浏览次数:2057

上海音乐学院“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草)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推进我院教育内涵建设“085”工程实施,具体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2. 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拓展国际视野的机会,提升高校学生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3.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将通过政府资助的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二、资助原则

1. “侧重资助、顾及特需”:“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我院将主动对接,遵从政府、学校、学生各出一点的原则,制定好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资金配套。

2. “侧重学分、顾及友城”: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符合国家外交战略、为公共外交服务为主,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能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将重点支持。

3. “侧重优秀生、顾及贫困生”:坚持公平惠生原则,以期更多的中国学生获得海外学习机会。我院将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将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条件

1.        项目资助对象: 上海音乐学院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大三

学生优先,五年制大四学生优先)和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生、硕士生(不包括委培、定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和留学生。 申请人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应达到接受学校、企业机构或国际组织规定的要求。

2.  申请人应缴清派出年度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3.  项目资助类型为:(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4. 资助内容: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予以部分资助。

5. 政府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1. 成立校级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院国际交流处会同各系、研究生部及教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每年6月、12月底前填报“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立项表”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申报下一学年度项目立项。

3. 根据我院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学生培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教委备案。

4. 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申请程序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1. 个人申请,各系初审。申请人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表》,各教学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填写相关推荐意见。

2 提交材料。申请人将《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申请表》报国际交

流处,并附:(1)、个人学习成绩单;(2)、个人简历(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教育经历、活动经历、奖惩情况等

3. 学院审核。学院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在院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执行。

 

六、结项

1. 我院承认学生海外学习期间于所在院校选修的学分。

2. 学生结束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须尽快返校,回校后应及时凭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出具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完成兑换学分等相关手续。学生将在院教学管理部门协助下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3. 学生应在返校后两周内书面提交学习、实习报告(1500字左右,提供电子稿和打印稿各一份)至国际交流处,院国际交流处于每年6月底前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总后报市教委。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