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术规范条例

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1352

一、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上海音乐学院学术规范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上海音乐学院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在编的教师、外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上海音乐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三、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上海音乐学院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分管组织、宣传、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人事处、纪委、科研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附则

第九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音乐学院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