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1135

第一条  学风建设旨在建立规范的学术工作原则、保证学术工作的整体健康发展。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道德品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培养合格艺术人才的基本保证。为此,特制定以下细则。

第二条  关于学风规范建设

(一)各学科各专业师生在从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位音乐会、学位作品等写作、发表或展演时,必须树立起学术规范意识并严格遵守相应的学术规范。

(二)已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者,不得擅自、随意更改学位论文主题与研究方向。

(三) 论文写作的引文出处、参考文献、中外文注释、中西文体格式等,必须按照学术论文、著作的规范要求来完成。

(四) 严禁学术剽窃,杜绝论文抄袭,对直接引用的观点必须进行明确注释,对间接引用的观点需在文中进行说明。

(五) 参考文献目录应是论文直接引用其观点的文献,不能空虚堆砌书目;参考文献根据写作需要,列明中(西)文书名、页码、内容、出版社及版次等。

(六)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最新数据,隶属艺术学20种核心学术刊物为:音乐研究、文艺研究、民族艺术、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电影艺术、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当代电影、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人民音乐、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天津音乐学院学报、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世界电影、北京电影学院学报、艺术百家、中国电视、音乐探索(四川音乐学院学报)、美术研究。

第三条 关于学风道德建设

(一) 恪守学术道德底线,夯实学术道德规范。

(二) 重视各项学术活动,发扬参与热情,全方位强化校园学术氛围。

(三) 加强各学科各专业间的学术交流与团队合作意识,大力推进学科间、区域间学术资源共享。

(四) 珍惜并有效利用课堂学习、琴房与图书馆等学术自修场地、艺术实践基地等学术资源,提倡健康的学风,发扬勤学苦练的良好传统和学术钻研精神。

(五) 修养良好的艺术品德,自觉维护校园学术平台的纯洁性和本真性。

(六) 倡导高尚的艺术人格、摒弃庸俗的艺术观念,自觉形成热情、朴素、高雅、真诚的艺术价值观和审美观;提升艺术审美品位,实现德艺双馨的人格目标;营造海纳百川、百家争鸣的良好学术生态,打造自由、和谐的艺术人文环境;创造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思想和艺术作品。

第四条 关于学风纪律建设

(一)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教师应按照《上海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开展教学活动。

(三) 强化教学权威地位,杜绝随意、任意行为,师生均不得在教学时间内,作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任何活动,宣扬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言论;未经允许,不得在课堂教学时间抽调学生参加其他活动;上课期间不得接听和使用手机、使用其他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在教室以及琴房、图书馆等学习场所进行娱乐或影响他人的活动。

(四) 对不合宜的行为,教务部门将根据院内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及处理。

第五条 关于学风管理建设

(一) 将学风建设监督和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大管理力度。

(二) 组织教学巡视和教学质量考察评估组,在学风建设领域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促进该项工作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 在学风管理建设中,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各项守则中的具体要求,全面实施到招生、培养、毕业等各学术环节中,以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确保学风建设的长治久安。

(四) 学风管理建设将促进管理工作更为科学、严谨、细致及人性化。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各学科各专业本科生、(博)硕士研究生、在站博士后流动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相关教师、科研群体。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