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考核办法 (2018 修订试行版)

发布时间:2018-11-03浏览次数:2218

       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我院研究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保障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学习成材的积极性,构建良好学风,锻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优秀音乐人才为主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研究生综合测评考核以宽严相济、奖优惩劣为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上位政策规定与我院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方式。

      二、考核对象

综合测评考核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非全日制)。

三、考核时间

综合测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公布考核阶段成绩,第二学期末公布学年考核成绩。

       四、考核办法

       1、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的办法,每位学生以70分为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增加或扣减分数。

       2、考核等级分为四等: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加分事项和减分事项请参见附件。 

 五、考核要求

 研究生综合测评考核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评优、毕业甄别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成绩将影响奖学金评定、评优、毕业生甄别,具体要求参见各项评定的评审办法。

        六、考核程序

 研究生综合测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研究生政治辅导员执行。各年级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学生在评测学年中的综合表现对应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记录、整理、汇总,计算考核对象的考核成绩,最后由研究生部党政班子负责审核,确定每位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由研究生部学工办存档,并将结果反馈考核对象本人。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6年9月起执行,于2007年9月修订,于2015年4月再次修订,于2018年6月第三次修订。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