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12-05浏览次数:2768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范证书发放及工作流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证书为获得我院研究生学位的学位证书(含博、硕学位)、学历证书(含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二条 我院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保管、备案等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第三条 学历证书是我院颁发给研究生的受教育程度凭证,委托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打印制作。

学位证书是由我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进行证书自主设计,内容符合教育部要求,通过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程序审议之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学位证书内芯、外壳制作。

研究生部负责根据每年学位授予情况统一打印学位证书并加盖学院公章及校长签名章。

第四条 证书类型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我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培养环节及规定、达到毕业要求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我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环节及规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三、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我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培养环节及规定、达到毕业要求,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我院各类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并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五、学习不满一年者,颁发学习证明。

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个人信息数据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为准。非全日制研究生个人信息数据以研究生招生数据为准。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资格审查:研究生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我院应届毕业生进行严格的学籍审核,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等。同时,根据学籍变更情况,如姓名、性别变更、学业成绩等,进行信息数据汇总,由学生本人核实并签名,进行学籍学历授予信息确认,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备案,备案材料由研究生部保管。

(二)根据当年答辩通过名单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名单,我院管理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进行证书统一打印、盖章。

(三)准予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信息在证书发放日期前,研究生部应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注册。学位信息应在证书发放日期的30日内,由负责的层级管理员及单位管理员向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进行数据上报完成。

(四)根据院校安排,毕业典礼结束后,由研究生部统一进行证书发放,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省级教育厅有关规定,证书颁发后,如丢失、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确需证明学历学位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开具相关证明,经由研究生部核实原始学籍档案及答辩信息之后,由研究生部负责不发相关学历学位证明书,并做备案工作。

(一)遗失学历证书的往届毕业生,按照上级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具体补办手续如下:

补办时,申请者必须持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当年高考录取审批表、《上海音乐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补发申请表》、本人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两张和同版电子照片申请补办。经由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制作、补发。

(二)学位证明办理

遗失学位证书的往届毕业生,经查实学籍学位档案后,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八条  学历证明书的版式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发放,我院自行进行信息打印。学位证明书与现证书使用同等材质和样式,填写内容与现证书基本相同,并增加“因证书遗失,特此补发”的相关字样。

补发证明书的编号应及时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并做好我院工作备案。

第九条  本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