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健康开展,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教育部最新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推免工作。教务处负责推荐阶段的组织工作,研究生部负责接收阶段的组织工作。各教学部门应在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纪检监察办负责监督。
第三条根据上级年度有关文件要求和下达我院的推荐总名额,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形成年度推荐工作和名额分配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名额分配方案将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需要,立足于教学和科研创新实际,向急需发展或重点扶持的专业倾斜,结合各教学部门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就业去向落实率、上一学年贡献情况等数据动态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多于60%的名额用于各教学部门中综合成绩和一贯表现名列前茅的学生(以下简称A类),不少于40%的名额用于全校范围内专业能力突出或具有专业培养潜质的学生(以下简称B类)。
第二章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推免生资格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各教学部门审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产生。
第六条推免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包含专升本、辅修专业)。应在推荐年度9月1日前如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且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学术培养潜质。成绩计算应从入学开始连续统计至推免工作启动前一学期结束。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因考试作弊接受处分的,无论处分解除与否,均不得推荐。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处分记入档案。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处分影响期内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推免生的报名及遴选。
6.品德综合测评平均分达到优良标准。
7.A类推荐者无单科成绩不合格记录。B类推荐者原则上不超过1门的不合格记录,并已补考或重修合格。(选修课板块课程不纳入不合格记录的统计范围)
第七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教学部门对申请学生按照以下两类进行筛选,择优推荐。
1.A类:综合成绩和一贯表现名列前茅者。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最后一学年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不得四舍五入):
(1)专业主干课版块核算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2)专业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3)公共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2.B类: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且专业能力突出具有专业培养潜质者,综合成绩限制可适当放宽:
(1)获国内外重大比赛奖项者(奖项认定范围可参考“贺绿汀艺术成果奖”)。
(2)参与重大艺术实践项目表现突出且具有培养潜质者。
(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如论文、专著等)。允许与课题指导老师联合发表(指导老师应出具推荐信);不采用与亲属或其他人员联合发表。成果认定范围可参考“黄自教学科研奖”,其中论文发表期刊仅限C刊(南大《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C扩(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北核(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A刊(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期刊)。
(4)对于新兴专业或是交叉融合学科,如有难以对标传统学科的项目,应由相关教学部门认定后提出推荐,并由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B类推荐者须经所在教学部门三名以上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经部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部门学术委员会应对以上奖项、成果、实践等内容进行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意见并签字存档。各教学部门须对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相关奖项、实践、成果内容进行公示。各教学部门应对学生的获奖、实践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八条我院入伍学生退役后,在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服役期间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在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不区分AB类,可直接推荐(占学校推免总名额)。
第九条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上海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和有关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单独申请A类或B类,也可同时申请A、B两类)。
2.各教学部门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结合综合成绩和专业能力表现,形成A、B两类合并的总排序名单。名单须经部门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相关需要公示的文件材料经各教学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提交的名单,基于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形成汇总名单。
4.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对各教学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定,依照各教学部门的总排序,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名额分配,经全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5.教务处将通过审核的推荐名单按规定予以公示并上报。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教学部门要充分依托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遴选标准和操作程序,并提前向教务处备案。各教学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推免工作亲自把关协调,杜绝工作浮于表面、失察失管。
第十一条推免工作全程实施回避制度。参与推免生各环节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存在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教务处申请回避。相关学生在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教务处报备声明。
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违规处理规定》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二条严处违规行为。在推荐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如有弄虚作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推免资格外,将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教学部门,学校将核减推免生名额,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院推荐免试工作的良好声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则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原《上海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沪音院字〔20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