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我院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我院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审核和发放
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所有全日制硕士
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定向生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生除外,其相关奖助由留学生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四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年限为三年,超过此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凡享受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助学金的发放及审核
每学年按12个月计,一学期(即半年)发放一次。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半年即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半年即3000元。财务处每学期根据研究生部学工办提供的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至学校指定的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研究生部学工办每学期末负责审查并制作我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及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经由我院认定的困难生除外),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并同时补发之前未发金额;
(二)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复学当月恢复发放;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四)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3年)截止起停发助学金;
(五)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毕业典礼结束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执行。